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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是发展更快的经营模式,已遍布各个行业

  加盟连锁是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企业经营方式,也称作合同连锁或加盟连锁、特许经销等。这种经营方式的当事人,包括特许权授予者和被授予者。
  在加盟连锁方式下,双方订立契约、特许权授予者(总部)授予经销者(加盟店)销售他的商品或使用他的经营方式,并且提供各种协助性服务。另一方面,经销者除依照特许权授予者的规定,使用其商标、器具、服务方式外,还须与授予者分享利益。这种经营方式已经以其专属的魅力流传于世界。因为它提供了一般人一个拥有自己事业的机会,即使他没有什么事业经验。
  (1)加盟连锁的特色
  加盟连锁是近来国外发展快的经营形式,已经遍布各个行业,并以其飞速的扩展建立起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营销体制,与前两种相比,具有鲜明的特色。
  一个加盟连锁包含一个总部和很多加盟店,其连锁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总部是转让方,加盟店是接受方,总部和加盟店一对一地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
  加盟连锁的所有权是分散的,经营权是集中的,各加盟店对自己的店铺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则高度集中于总部,各加盟店之间没有横向联系,只与总部保持纵向联系。
  授予者(总部)依据契约规定,在特定期间内提供加盟店完成事业所必要的所有信息、知识、技术和训练等,同时还要授予店名、商标、服务标志等在一定区域内的垄断使用权,对被授予者(加盟店)在经营上有持续控制权,开店后还要继续进行经营指导。
  被授予者在特定期间、特定的销售区域享有使用授予者商标、商号、产品或经营技术,从事经营活动。加盟店必须遵守契约规定。
  加盟连锁的各店经营及营业利益以特许合同确定,连锁店总部收取权利金,分享连锁店部分收银,也分担其部分费用,兼有正规连锁和自由连锁的优点。
  权利金是加盟店在经过授权者的授权后,为了享有其原来的商誉及已建立的完善制度,而付给授予者一定数量的金额,是加盟店的一种义务。而为了确保彼此之间长期的合作关系,授权者在每月提供了各项服务的同时,也要求加盟店依照每月营业额的经营,支出30'/0——5%的比例,交由授权者运用。
  按照契约规定,连锁加盟店必须从授权者处统一采购设备和原料,每家所采用的原料必须一致,不得自行购买,破坏合同。
  在契约合同终止时,授权人便可将招牌取下,被授予人无权再使用授权人的商标、商品和标志等,连锁加盟关系完全终止,被授权人必须完全独立地经营。
  记住加盟连锁经营不是什么和记住它是什么同样重要。加盟连锁经营不是零售商经营,不是批发商经营,也不是连锁商店的经营。虽然它的确包括以上三个要素。连锁加盟店像连锁商店一样有相同的标志、相同的品牌、相同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店铺外观和内部设计,向消费者提供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采取标准化的经营方式。像零售商一样以零售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像批发商一样从生产者那里以低价格直接取得产品。但这些就是仅有的相同点而已。
  和连锁商店的管理者不同的是,通常被称做加盟店主的加盟连锁店管理者自己拥有所有权,加盟者和连锁加盟总部签订合约,同意遵守一系列详细的标准和经营过程,但是总公司并不拥有任何加盟店的所有权,他们只拥有经营权,即商标品牌、操作规程、经营方式等。
  在连锁商店里,你只能充当一名销售经理。因此,如果你想自行其是的话,就会被解雇。而在加盟连锁店中,你仍然有自己的店铺。但是,如果中止加盟连锁公司,你将不得不唱“独角戏”了!
  没有连锁加盟公司牌子和商誉的吸引力,加盟店可能会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
  但是,少了一两个加盟店,对总公司并没有什么大的妨碍。
  与经销商不同的是,加盟者通常只能从总公司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或取得服务,这些供应商一般都到总公司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但是,作为经销商就可以从任何自己认为合适的生产者或批发商那里获得产品。另外,作为连锁加盟店还要受加盟合同的总公司要求的约束。
  与批发商不同的是,连锁加盟店和总公司保持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加盟店每周或每月登记并向总公司汇报销售和资金情况。总公司给予加盟店技术上的指导和援助,提高/增加加盟店实现公司的计划,在合同条款的规定下,加盟店和总公哥一道创造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生产者无法要求批发商和经销商做到的。
  至关重要的是,经销商和批发商通常给企业提供的都是生产者商标的商品,而连锁加盟公司提供的产品都是使用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批准的商标和商品。一个饮料公司可以销售任何品牌的饮料,但可口可乐公司只能销售印有“可口可乐”品牌的饮料。
  从上面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同其他连锁店相比,加盟连锁体系结构和关系比较复杂,规则要求也很严格,操作起来要困难得多。但从前面的事实已经看出,它的成长速度是连锁商店所无法比拟的。
  (2)加盟连锁总部的组织结构和机能
  加盟连锁总部是统率众多加盟店的组织,因此总部的体制极其重要。总部各部门可以分为“加盟店开发和培育部门”和“市场营销与操作部门”。
  加盟店开发和培育部门应包括“劳务与训练”、“新店铺选定”、“设计与建筑”、“总务”等机构,主要任务是不断扩展新兴店铺,保持和维护现有的加盟店。
  市场营销和操作部门应包括“广告宣传”、“研究开发”、“店铺营运指导”等机构,主要负责加盟连锁体系的营运体系。
  加盟连锁总部的机能有很多,可以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系统开发机能
  总部把其他各种机能进行有机组合,以此来推动连锁事业的发展。
  原材料及物资开发机能
  开发与采购商品、生产商品和原材料以及加盟店需要的各种物资。
  商品与服务开发机能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开发不同于其他加盟连锁和店铺的独特的新优商品;二是把其商品以合适的价格与合适的销售方法提供给加盟店;三是适应竞争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变化,及时改变其商品、质量、商品构成和销售方法等。
  教育训练与指导机能
  无论是新加盟店还是原有加盟店的人员,总部都有必要进行定期的教育训练,对于加盟店主和从业人员的教育训练以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要制定统一的方法,以此来指导加盟店。为此,总部还须设有专职指导员。
  促销机能
  为达到促进加盟店的销售、提高加盟连锁的形象和普及新产品等目的,总部要开展各种促销宣传活动。
  金融机能
  总部进行资金援助和融资活动,对于财力弱的加盟店,可以与融资机关协商,采取连带担保的方式,使加盟店取得借钱。
  信息机能
  总部及时向加盟店提供市场信息、消费动向和世界信息等。收集和整理各自加盟店的销售额等各种数据,作为有价值的销售信息提供给加盟店。
  经营管理机能
  总部代理加盟店承担销售以外的日常的作和繁重工作,如销售额、、成本、费用、收银和薪金等的计算,福利和支付事务等。总部统一处理加盟店的经营统计,进行所有加盟店之间的经营实绩比较和分析。
  (3)加盟连锁的形成
  加盟连锁是在正规连锁和自由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吸取两者的长处,完善其不足,在形成的条件及加盟程序上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加盟连锁总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开发出特色的商品或服务;开发出独特的销售技术和方法,并能提供给加盟店;具有对加盟店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维持加盟连锁组织的能力;具有较高较好形象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财力和融资能力;具有开展连锁事业的人才和组织;拥有先进的信息系统;拥有先进的物流系统。
  在发展加盟连锁事业之前,总部要编制加盟店使用的运营手册,培养管理和控制加盟店的总部人员,设置和营运直营标准店铺。
  总部完成上面的标准工作之后,便开始选择加盟店,加盟的条件要符合总部整体经营规划和设计,如店铺的位置、商圈、经营范围、资金及担保能力等。
  (4)加盟连锁的加盟程序
  加盟申请者提出申请后,总部即进行加盟申请者的资格调查和开店地的市场调查,调查合格后即向申请者签订合同书。
  加盟连锁合同的基本条款是由总部制定的,为维护连锁的统一性,加盟申请者对合同条款几乎没有修改的余地。加盟连锁合同的限定,短则3——5年,长则10年以上。由于各加盟连锁总部的方针、经营方法、能力等不尽相同,I因此合同的内容也会有差别。但合同主要是规定总部和加盟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商标、商号等的使用;场所的选定与地域划分;店铺内外装饰的统一;设备加盟与物资供应等;加盟金与特许使用费等;资金融通与本部援助;加盟店的教育和训练;促销与广告宣传;会计等的援助;营运手册的提供;营业时间;经营政策与规则的遵守;加盟店的财务报告;商品供给条件与货款结算;参加其他连锁与经营其他业种等;特许权的转让与回收等;合同的限定、变更与解除;营业秘密的遵守。
  如果申请者看过之后没有异议,即可签订合同,然后一边进行建筑与改造的工程计划和施工,一边对申请者进行教育、训练和实习,随后即可做开店的准备和试验,后正式开店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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